32.特殊教育法對身障學生家長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家長無須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B)家長會會長或副會長應有身障學生家長代表'
(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或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D)必要時教育局得要求家長配合安置及特教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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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69), C(381), D(675), E(0) #1358151

詳解 (共 8 筆)

#1651634

題目中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的意思是----兩個選一個,也就是說 身障家長、資優生家長 有一個出席

但法規是說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及 的意思是----兩個都要,也就是說 身障家長、資優生家長 都要有



法規都是考這種很細的~~~所以不能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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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633

為啥不能選c?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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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918
(A)家長無須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家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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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922
法條詳細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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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427
特推會身障和資優家長代表都要家長會身障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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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097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處室(科)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學校教師會代表。
九、學校家長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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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91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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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59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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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844685
未解鎖
特教法有關家長(或家長代表)應出席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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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043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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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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