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喝醉酒開車,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因疏忽撞擊行人乙,乙送醫不治死亡。 問甲成立何罪?
(A)醉酒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致死罪
(B)醉酒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傷害致死罪
(C)醉酒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
(D)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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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 B(24), C(935), D(25), E(0) #2553509

詳解 (共 1 筆)

#4654440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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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64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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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醉酒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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