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律師對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 偽或不實意見書者,有何刑事責任?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C)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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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63), C(14), D(17), E(0) #228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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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4729

證交法 第 17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師對公司、外國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


二、會計師對公司、外國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外國公司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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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18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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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74條第二項 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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