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招領之掛號郵件,屆期未領者,其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再投遞收件人
(B)退回寄件人
(C)依無法投遞郵件規定處理
(D)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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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403), C(184), D(602), E(0) #1321223

詳解 (共 7 筆)

#1455535
規則第50條: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開招領...
(共 1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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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820
大致上懂2F意思了
收件人沒收,開張招領通知單給收件人到指定郵局拿~
屆期收件人都沒來拿,那就退回給寄件人
無寄件人地址姓名,退回原寄郵局,在招領一次
一個月沒領就是無著郵件

應該是這樣吧...不過今年沒考處理規則
把重心放在郵政法吧~畢竟範圍縮小 應該會考比較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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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741

無法投遞之掛號郵件,郵差應在收件地址貼招領單並由指定郵局招領揭示,屆期未領也無法退回寄件人者,應退回原寄郵局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這是我對法條的理解,如有誤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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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808
這題 有點模糊 = =?  小弟不才 想請問
招領之掛號=不代表著無法寄送也找無收件人 才會放在那招領嗎?? 不清楚寄件人怎寄回呢??
怎不是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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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9680

郵件處理規則   第50條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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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622
請問這跟 無法投遞之郵件,有寄件人姓名地址
退回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招領
有甚麼不同?
不同是在"掛號郵件"嗎  

因為這個是先退到指定郵局招領
屆期沒領,退回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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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588

招領 跟 招領揭示 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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