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期貨信託事業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下列事項何者錯誤?
(A)基金需成立滿一年以上者始能刊登
(B)除定時定額投資外,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
(C)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告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D)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為圖表或線圖表示
統計: A(273), B(72), C(14), D(14), E(0) #2035758
詳解 (共 2 筆)
以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或促銷內容者,尚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包括所提之獎項及排名)均需註明使用資 料之來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須採用複雜計算機制,為了向投資 人詳細解釋該等機制,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假設數 字,且須清楚列明該數字僅作說明用途,並非表示投資人將來可獲得 的實際收益。 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除 本項第六款以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應遵守之事項外,餘須刊登自 成立日以來並以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 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一個月」及 「自今年以來」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指 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表示,同時可增加揭露「一個月」 及「自今年以來」、或「三個月」及「六個月」、或「五年」、或「 十年」、或「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上述各期間績效之揭示,應遵 守下列原則: (一)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告訴求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二)不得採點對點之直接連接之線圖方式來呈現基金績效表現之走勢 。 (三)若以線圖呈現基金績效,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示該基金自 成立以來之績效,基金成立滿三年(含)者,得自行決定揭示自 成立以來之績效或最近三年之績效,且不得對上揭績效的揭示期 間作特定期間之壓縮或放大。 (四)基金績效與指標( benchmark)作比較時,除比較基期及計算幣 別應一致外,該指標( benchmark)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 ,並於通知本公會後始得為之;指標( benchmark)有變動時, 亦同。 (五)基金績效加諸文字形容時,除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成 立滿六個月以上者,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 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及同類型 基金績效平均數或指標( benchmark)外,該基金之各期間績效 排名應為同類型基金之前1/2者。 (六)如非以主要( primary)類股之績效揭示,應同時揭示該類股之 級別(例如:資料來源:Lipper/類股:A 累積)。 三、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本公會認可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er )、晨星( Morningstar)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所 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