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某船於夜間在船首前部顯示「白色環照燈」一盞,並於船尾附近顯示「白色環照燈」一盞
,另在最易見的一垂直線上加置「紅色環照燈」二盞。試問此船屬何種船舶?
(A) 操縱失靈船舶
(B) 運轉能力受限制且錨泊之船舶
(C) 擱淺船舶
(D) 清除水雷作業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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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96), C(378), D(29), E(0) #3187350
統計: A(243), B(196), C(378), D(29), E(0) #3187350
詳解 (共 2 筆)
#6311300
第三十條 錨泊船舶和擱淺船舶
1.錨泊中的船舶應在最易見處顯示:
(1)在船前部,一盞環照白燈或一個球型號標;
(2)在船艉或接近船艉並低於本項(1)款規定的號燈處,一盞環照白燈。
2.長度小於 5O 公尺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見處顯示一盞環照白燈,以取代本條 1項款規定的號燈。
3。錨泊中的船舶,也可以使用現有的工作燈或同等的燈照明甲板,而長度為 100 公尺及 10O 公尺以上的船舶應使用這類燈。
4.擱淺的船舶應顯示本條 1 或 2 項規定的號燈,並在最易見處外加:
(l)垂直兩盞環照紅燈;
(2)垂直三個球體。
5.長度小於 7 公尺的船舶,並非在狹水道、航道、錨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錨泊時,不要求顯示本條 1 和 2 款規定的號燈或號型。
6.長度小於 12 公尺的船舶擱淺時,不要求顯示本條 4 款(1)和(2)項規定的號燈或號型。
1.錨泊中的船舶應在最易見處顯示:
(1)在船前部,一盞環照白燈或一個球型號標;
(2)在船艉或接近船艉並低於本項(1)款規定的號燈處,一盞環照白燈。
2.長度小於 5O 公尺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見處顯示一盞環照白燈,以取代本條 1項款規定的號燈。
3。錨泊中的船舶,也可以使用現有的工作燈或同等的燈照明甲板,而長度為 100 公尺及 10O 公尺以上的船舶應使用這類燈。
4.擱淺的船舶應顯示本條 1 或 2 項規定的號燈,並在最易見處外加:
(l)垂直兩盞環照紅燈;
(2)垂直三個球體。
5.長度小於 7 公尺的船舶,並非在狹水道、航道、錨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錨泊時,不要求顯示本條 1 和 2 款規定的號燈或號型。
6.長度小於 12 公尺的船舶擱淺時,不要求顯示本條 4 款(1)和(2)項規定的號燈或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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