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有價證券中之股票及公司債券,除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載明其為
信託財產外,尚須通知下列何者,始得對抗該公司?
(A)證券期貨商
(B)證券交易所
(C)發行公司
(D)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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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490), C(2997), D(62), E(0) #2955901
統計: A(186), B(490), C(2997), D(62), E(0) #2955901
詳解 (共 2 筆)
#5907817
| 信託法 |
第 4 條
1.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3.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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