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其公司型態為下列何者?
(A)有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兩合公司
(D)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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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656), C(52), D(25), E(0) #1890406
統計: A(88), B(1656), C(52), D(25), E(0) #1890406
詳解 (共 2 筆)
#3565449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人數以 一人為限。 前項之金融機構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於外國成立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資產證券 化業務。其核准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特殊目的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特殊目的公司之字樣。 非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使用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特 殊目的公司之名稱。〔立法理由〕
一、明定由金融機構設立之股東人數得為一人。
二、特殊目的信託機構既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其股東人數本應在七
人以上,惟觀諸先進國家之實務經驗,特殊目的信託機構每由創始
機構單獨或主導設立,股東人數僅為一人,故明定由金融機構所組
織設立之特殊目的信託機構,其股東人數得為一人。
三、明定特殊目的信託機構之標示及名稱專用權。
四、按特殊目的信託機構乃專為金融資產證券化而創設,故於第四項規
定特殊目的信託機構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特殊目的信託機構之字樣。
五、同時為避免非特殊目的信託機構假借特殊目的信託機構名義,對外
發行有價證券,損害投資人之權益,爰於第五項規定特殊目的信託
機構之名稱專用權。
六、參考公司法第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條及日本「資產流動化法 」第十六條之規定。
http://www.rootlaw.com.tw/LawBasis.aspx?LawID=A040390040006600-09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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