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有關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偵查或審理受詢問時,得陪
同在場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學校班導師
(B)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C)社工人員
(D)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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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4), B(496), C(62), D(22), E(0) #2761645
統計: A(1524), B(496), C(62), D(22), E(0) #2761645
詳解 (共 4 筆)
#5480501
第 10 條
1.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2.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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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1714
警察及司法人員於調查、偵查或審判時,詢(訊)問被害人,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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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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