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何者正確?
(A)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B)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C)免徵土地增值稅
(D)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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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1775), C(249), D(156), E(0) #101154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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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39-2條

Ⅰ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Ⅱ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Ⅲ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1次移轉,或依第1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Ⅴ本法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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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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