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兩岸已簽署之「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及「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 遊協議修正文件一」的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A)雙方應禁止「零負團費」的經營行為
(B)第一批開放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旅遊的試點城市包括北京、重慶、南京、瀋陽、深圳
(C)在旅遊者安全受到威脅時,組團社及接待社應主動處理
(D)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旅遊可委託試點城市指定經營的旅行社代辦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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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05), C(11), D(47), E(0) #86271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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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北京、上海、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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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年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

三、誠信旅遊

    雙方應共同監督旅行社誠信經營、誠信服務,禁止“零負團費”等經

    營行為,倡導品質旅遊,共同加強對旅遊者的宣導。

五、組團社與接待社

(四)組團社和接待社在旅遊者正當權益及安全受到威脅和損害時,應主

      動、及時、有效地妥善處理。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修正文件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根據「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

民赴台灣旅遊協議」第二條,雙方除同意赴台旅遊以組團方式實施外,另

依據第九條規定,就開放大陸居民赴台灣個人旅遊等事宜,經平等協商,

達成以下修正:

二、開放區域

    第一批試點城市為北京市、上海市、廈門市。今後將按照循序漸進的

    原則,視市場發展情況逐步增加開放區域。

四、停留時間

    旅遊者在台灣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十五天。

六、旅行安排

    大陸居民赴台灣個人旅遊的旅行安排,可委託試點城市指定經營大陸

    居民赴台灣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代辦代訂機票、住宿或行程等,也可自

    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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