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跨國(境)婚姻媒合得為營業項目
(B)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C)跨國(境)婚姻媒合得於電視或廣播播送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D)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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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959), C(14), D(26), E(0) #1357947

詳解 (共 3 筆)

#1431348
第59條(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相關罰則】第1項~§78;第1、2項~§80

I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II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III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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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346
第58條(跨國(境)婚姻媒合)【相關罰則】第3項~§78

I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II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III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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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238
入移法59條二項保存5年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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