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地方法院對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所為雙重有罪判決中之後判決,實務稱此一後判決為何種判決?
(A)無效判決
(B)有效判決
(C)免訴判決
(D)再審判決
統計: A(65), B(3), C(22), D(8), E(0) #3518148
詳解 (共 2 筆)
✅最高法院 112 年台非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
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既應由繫屬在先法院審判,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即不受理判決終結之。
又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亦有明文。立法目的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前述不受理判決或免訴判決,係落實刑事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所定,乃基於法治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來的憲法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即指出:刑事訴訟程序之實施,應保障當事人之合法訴訟權,並兼顧被告對於裁判效力之信賴,是判決確定後,除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者外,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即禁止雙重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基於如上規定及法理,縱先後起訴之判決均已確定,而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先起訴之案件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改諭知不受理(參見司法院釋字第168號解釋);惟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但於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已經先為實體上判決而確定,即產生既判力而具實質拘束力,先起訴之判決,依法即應受其拘束,自應就先起訴之確定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改為免訴之諭知(參見司法院釋字第47號解釋),以免除重複追訴及一行為二罰之雙重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