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小李公司不會單純因為右列哪一項因素而 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A)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 標。
(B)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C)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D) 投標時經減價三次,標價仍高於底價, 差異甚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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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6), C(68), D(1080), E(0) #1629291

詳解 (共 1 筆)

#4513582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 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  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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