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向 A、B、C 三人丟擲手榴彈,造成 A 死亡,B 受重傷,C 受輕傷。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 最為正確?
(A) A 之父母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B)檢察官以甲對 A 犯殺人罪及對 B 犯重傷害罪起訴後,C 不得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C)法院以甲犯殺人罪及重傷害罪為想像競合之有罪確定判決後,C 仍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D)若案發於郊外,無人知曉,B 於七個月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應以告訴期間完成為由,為 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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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46), C(81), D(17), E(0) #1382702

詳解 (共 7 筆)

#5073657
(A) A 之父母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被害人死亡,父母得提出告訴。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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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檢察官以甲對 A 犯殺人罪及對 B 犯重傷害罪起訴後,C 不得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這個B選項考得蠻仁慈的,不是問說C可不可以自訴,依據232,犯罪被害人當然可以告訴。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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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都提到C可不可以告訴,那我們就來解看看,如果這題問說C可不可以自訴,答案是什麼

原則上甲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屬於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又因數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所以也是同一案件。

依據起訴不可分(267)之規定,檢察官起訴之效力及於C受傷之部分,依據303之規定同一案件已經起訴,應該要諭知不受理判決,但就該傷害罪(告訴乃論)部分,因欠缺告訴條件。但此時因是告訴乃論之罪,就該告訴乃論部分,應認生補正告訴條件之效果(陳樸生教授認為若裁判上一罪之非告訴乃論部分業經起訴,告訴乃論部分則容許補正)參考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119頁以下。

再延伸若這題是說AB部分檢察官開始偵查,又問說C可不可以自訴,答案是什麼 (109司律2試考題)

原則上甲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屬於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又因數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所以也是同一案件。 

但AB部分已經被檢察官知悉而偵查,犯罪被害人依據第 323 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所以C是直接被害人可以自訴,

然依題目檢察官對於B重罪部分已開始偵查,C之傷害罪(告訴乃論),是否仍再提起自訴?

此時,實務見解(97台上5662號判決)認為,應類推319條第3項,C就告乃罪部分仍然不可以自訴。

最高法院97年台上5662號判決 

同一案件於檢察官偵查後,自訴人就告訴乃論之罪,固仍得提起自訴,但該告訴乃論之罪部分如屬輕罪,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重罪部分,則屬非告訴乃論時,因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既已限定於檢察官偵查後之自訴,須以告訴乃論之罪之情形,始得提起,故法院應類推適用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係較重之罪」之法理,認為該輕罪之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仍不得提起自訴,始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亦即裁判上一罪之一部分,若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其效力及於全部,其他部分即應受上開法條之限制,而不得再行自訴,且不因自訴人與檢察官所主張之罪名不同而有異。因而自訴人自訴被告所犯之罪名如何?是否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固應以自訴狀所指之犯罪事實為斷,但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即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自訴人所主張罪名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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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院以甲犯殺人罪及重傷害罪為想像競合之有罪確定判決後,C 仍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如案件一部經有罪判決確定,既判力及於他部。
故C已不得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如檢察官誤提起公訴,
法院應依302條為免訴判決(違反既判力)。

按同一案件曾經法院為實體上之判決確定者,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之規定,為免訴之判決,此項確定判決既判力之原則,不論實質上之一罪,或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有其適用,此乃基於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同法第267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判決確定之效力,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4887年度台上字第115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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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若案發於郊外,無人知曉,B於七個月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應以告訴期間完成為由,為不起訴處分

B是重傷罪,沒有告訴乃論期間六個月的限制!

 

第 237 條(本選項與本條無涉,陷阱)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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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267
若未於六個月之告訴其間內提出告訴,則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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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是本案被害人,仍得為告訴之意思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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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960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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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3F: B是重傷,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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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37: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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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之父母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參刑訴236I、235) 
(B)檢察官以甲對 A 犯殺人罪及對 B 犯重傷害罪起訴後,C 不得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得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參刑訴236I) 
(C)法院以甲犯殺人罪及重傷害罪為想像競合之有罪確定判決後,C 仍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同上) 
(D)若案發於郊外,無人知曉,B 於七個月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應以告訴期間完成為由,為 不起訴處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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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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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2 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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