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輔佐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偵查中被告可自行選任輔佐人
(B)被告的兒子可向檢察署陳明為其輔佐人
(C)被告為原住民者應有輔佐人在場
(D)被告之配偶得向法院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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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00), C(72), D(1392), E(0) #2909386

詳解 (共 5 筆)

#5539309
速解:訴後才可以向法院陳明為輔佐人,案件在偵查中當然不得有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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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375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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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871
• (A)起訴後• (B)不是向檢察署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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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985
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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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995
(D)被告之配偶得向法院陳明為被告之輔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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