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 務,其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B)如完全不適用,似無法保障兩岸民眾之權益,故理論上,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C)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未有明文規定,但主管機關業已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提出 修法之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同意,根據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得 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俾利保障兩岸民眾之權益
(D)有關於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須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條文之詳細規 定,原則上,部分章節適用,部分章節不適用,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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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3 條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92年10月9日通過的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其立法意旨應為此種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故得排除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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