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民法第 962 條規定之「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惡意之無權占有人不得主張本條之請求權
(B)本條之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本條占有之保護
(D)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均得就占有物之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條之權利
統計: A(1480), B(666), C(856), D(398), E(0) #3183751
詳解 (共 10 筆)
(A) 惡意之無權占有人不得主張本條之請求權→不論善意或惡意,均得主張請求權
關於(C)
民法第965條( 共同占有 )無其他人侵害時,數人都是自己人時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各占有人就占有範圍,不得相互請求占有之保護。
例如共同占有一台電腦( 租來的 ),約定各使用一天,但有一人超過一天時,他人不得以
占有被妨害為由,請求排除侵害。
來源:新白話六法系列 民法• 物權 莊勝榮 第965條 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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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與違法自力救濟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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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己的所有物被小偷偷走轉賣給第三人,若在發現該物後,未對第三人行使任何主張便自力奪回被偷走的物品,是否會構成對占有的侵奪是時常發生的問題。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及占有返還請求權間之衝突,是否會因為第三人是善意惡意有所不同?若第三人為善意,雙方對彼此互提訴訟是否有實益?陳洸岳教授分析交互侵奪中的各種情形,一一介紹各個案例的請求權行使。
甲、丙各自之請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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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因甲之自力取回行為係違反丙之意思,使丙喪失對A之事實上的支配,並取代丙對A為事實上之支配,符合民法(以下同)第962條之「侵奪」的要件,故丙無疑地得基於該條規定請求甲返還占有物。基於第962條之主要的理論根據係為防止第三人以實力(泛指包含自力救濟在內之實力的行使)干涉占有,以維持占有人之平和生活,故無論丙係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有權或無權、是否為有瑕疵之占有,均有適用餘地…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8.aspx?ip=4040 |
| 民法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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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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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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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A)
法律上保護所有權與占有的機能相同,因此,所有權人可以主張的權利,占有人也可以主張。占有物被侵奪時,占有人可請求返還及請求損害被妨害賠償; 占有物被妨害時,占有人可請求除去;占有物有被妨害的可能時,占有人可請求預防妨害,以保護占有的權益。例如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房客,第三人換鑰匙後強行搬入居住,房東及房客,均可請求返還房屋。
又如A有一塊空地,B將鐵欄杆擺在空地上作為停車之用,A可請求B 除去(搬走)該鐵欄杆,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再如,建設公司蓋房屋,致鄰地地層下滑,房屋有傾倒的危險,鄰地的占有人可請求停止挖地。
本案的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及間接占有人。
來源: 新白話六法系列 書泉 莊勝榮 《 民法•物權 》 第962條 解說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
民法§963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965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關於民法第 962 條規定之「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惡意之無權占有人不得主張本條之請求權→善意或惡意,均得主張請求權
(B) 本條之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本條占有之保護
(D)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均得就占有物之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條之權利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8058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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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條之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本條占有之保護
民法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D)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均得就占有物之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條之權利
民法.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