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法之赔償義務機關?
(A)臺北市政府
(B)經濟部
(C)彰化縣政府
(D)台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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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54), C(17), D(2101), E(0) #2082721
統計: A(7), B(254), C(17), D(2101), E(0) #2082721
詳解 (共 2 筆)
#4688639
國賠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台電公司為國營事業單位,國營事業(台電)的員工只能算是最廣意的「公務員」,不是正式的公務人員,因此台電公司不是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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