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A)限制或停止營業
(B)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
(C)限制出境
(D)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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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446), C(1986), D(1646), E(0) #400224
統計: A(91), B(446), C(1986), D(1646), E(0) #400224
詳解 (共 10 筆)
#590694
限制出境 屬於單純不利之行政處分
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為限制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及限制出境之處分,及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之處分,均屬保全措施,不具裁罰性,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故非行政罰法規定之範疇。
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為限制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及限制出境之處分,及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之處分,均屬保全措施,不具裁罰性,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故非行政罰法規定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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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05
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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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913
推最佳解和7樓
行政罰法第2條指的是「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包含列舉和概括),
而限制出境本身屬「單純不利之行政處分」(保全措施,不具裁罰性),
本題答案應無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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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18
拆除住宅 -行執
強制拆除-行政罰法
強制拆除-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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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90
背法條還是有它的必要性~
沒辦法 國考就是貝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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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244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法條雖然列舉了很多種的限制或停止營業等處分,但最後也有概括式的"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規定,所以這題答案應該有可議之處。
法條雖然列舉了很多種的限制或停止營業等處分,但最後也有概括式的"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規定,所以這題答案應該有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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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005
若真有C
就將違反憲法-遷徙自由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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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851
選強制拆除的同學一定是把他歸成行政執行法的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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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549
雖然知道是考法條,但都禁止出入港口機場還不順便限制出境嗎?怪怪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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