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最長在幾日以下者,外國人不受學、經歷或證照、職業資格之限制?
(A)30日
(B)45日
(C)60日
(D)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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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3), C(18), D(55), E(0) #1729822

詳解 (共 1 筆)

#2576815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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