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刑法上刑之加重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無期徒刑之加重為死刑
(C)公務人員假借身分職務故意犯瀆職罪以外之罪者,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D)刑有加重或減輕者,先加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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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349), C(144), D(282), E(0) #2464876

詳解 (共 1 筆)

#4280431

(A)正確

刑法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錯誤

刑法第65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C)正確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D)正確

刑法第71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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