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甲依法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然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經過後未為任何決定,經甲提起訴願遭 駁回後,如甲不服該訴願結果,甲應提起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
(B)確認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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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0), D(15), E(0) #389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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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37199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課予義務訴訟。
法律解析: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的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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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為處分之訴(第 1 項): 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即未做任何決定),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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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請之訴(第 2 項): 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處分,遭行政機關「予以駁回」,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本題情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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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為: 依法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這是一個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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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反應: 法定期間經過後「未為任何決定」(屬於怠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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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程序: 甲提起訴願後仍不服(或訴願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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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類型: 由於甲的目的是希望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該許可處分」,因此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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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撤銷訴訟: 適用於行政機關已經作成了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人民請求法院將其撤銷。本題中機關根本沒做決定,所以沒有處分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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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確認訴訟: 用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等。在本題有救濟途徑(課予義務訴訟)的情況下,通常不適用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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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般給付訴訟: 適用於「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例如請求發給金錢補貼、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或請求作成事實行為)。由於「核發許可證」屬於行政處分,應適用第 5 條的課予義務訴訟,而非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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