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藥物之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時,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於核准變更之日起多少個月內,收回
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A)1
(B)3
(C)5
(D)6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3), B(611), C(45), D(2780), E(0) #2742133
統計: A(243), B(611), C(45), D(2780), E(0) #2742133
詳解 (共 10 筆)
#5819153
B4有誤喔
第三款醫療器材: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重大危害使用者人體健康之虞。
也是兩個月內回收
第三級是包括第四款及第五款醫材
|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
(一)第一款醫療器材、第二款不良醫療器材及第三款醫療器材: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危害使用者人體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
(二)第二款:未取得許可證或登錄。
二、第二級:
(一)第一款醫療器材、第二款不良醫療器材: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危害、非有重大危害使用者人體健康或無危害之虞。
(二)第三款醫療器材: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重大危害使用者人體健康之虞。
三、第三級:第四款及第五款醫療器材。
本法第二十五條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依下列期限,辦理回收完畢:
一、第一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
二、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
三、第三級:自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製造許可廢止之次日起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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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606
雖然好多類似題目詳解都是分兩個月回收、六個月回收,但我在藥物回收處理辦法裡看到的是包刮偽、禁藥即醫材,是分三等級,依等級回收時間不一樣,找不到分成兩個月跟六個月回收的法條,求解?
以下為
|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藥物回收作業,依回收藥物對人體健康之風險程度,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
(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偽藥、禁藥及第三款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二)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事實之藥物。
(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材及第四款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
二、第二級: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以外,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材及第四款藥物。
三、第三級: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藥物。
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下列期限,辦理回收完畢:
一、第一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
二、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
三、第三級:自藥物許可證到期日之次日起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應回收產品屬偽藥、禁藥、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與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者,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優先依本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理。
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藥物回收作業之對象如下:
一、第一級及第二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
二、第三級:藥局及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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