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非為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停止股票過戶之期間?
(A)決定股息紅利分派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前十日
(B)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C)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
(D)選項ABC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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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5), C(15), D(30), E(0) #1812045
統計: A(86), B(5), C(15), D(30), E(0) #1812045
詳解 (共 2 筆)
#3697636
公司法 第165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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