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
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何種訴訟?
(A)給付訴訟
(B)撤銷訴訟
(C)確認訴訟
(D)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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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1), B(81), C(87), D(185), E(0) #2166169
統計: A(541), B(81), C(87), D(185), E(0) #2166169
詳解 (共 2 筆)
#3763899
一般給付訴訟
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8條
指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訴訟;以及因公法上契約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訴訟。 ...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法上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此即,一般的公法上給付之訴(allgemeine Leistungsklagen),乃是要求判命被告為作為、忍受、不作為。但此項訴訟並不能要求判命被告作成原告所要求的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此即,一般的公法上給付之訴(allgemeine Leistungsklagen),乃是要求判命被告為作為、忍受、不作為。但此項訴訟並不能要求判命被告作成原告所要求的行政處分
給付訴訟與其他種類訴訟之關係
一、與課予義務之訴之關係
一般給付訴訟,相對於其他訴訟類型,特別是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從而若其他訴訟類型得以提供人民權利救濟時,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再就立法意旨觀之,若許原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當事人亦可能藉由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來規避課予義務訴訟較多之訴訟要件。
因此,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須以該訴訟得「直接」行使給付請求 權者為限,如按其所依據實體法上之規定,尚須先經行政機關核定其給 付請求權者,則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該特定之行政處分。
準此,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者,應限於請求金額已獲准許可或已保證確定之金錢支付或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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