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
金從事由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或經理之
期貨基金,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所支付之總金額,全部均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B)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C)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對每檔子期貨信託基金所支付之總額不得超過本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D)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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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7), C(43), D(351), E(0) #2205189
統計: A(18), B(17), C(43), D(351), E(0) #2205189
詳解 (共 1 筆)
#5197667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交易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前項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且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對每檔子期貨信託基金所支付之總額不得超過本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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