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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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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69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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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7年 - 107-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69757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7年 - 107-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69757
年份:
107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33.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即將相關事項公告並通知 消滅及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公告日至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基準日,不得少於幾個營業日?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二十五日
(D)三十日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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