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汽車(車長六公尺以上者)及拖車側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新登記檢驗領照之汽車及拖車應符合規定,反光顏色在前端及中央者應為
(A)紅色
(B)白色
(C)橙色
(D)藍色 ,在後端者應為紅或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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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23), C(624), D(28), E(0) #487129
統計: A(150), B(123), C(624), D(28), E(0) #487129
詳解 (共 1 筆)
#1383493
(十四) 汽車(車長六公尺以上者)及拖車側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intermediate side retro-reflecting/ reflex reflecting device, non-triangular):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新登記檢驗領照之汽車及拖車應符合本項規定。
1、反光顏色在前端及中央者應為橙色、在後端者應為紅或橙色。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兩相鄰反光面外緣間距不得超過三公尺(因車體結構無法配合者為四公尺),車長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間至少裝設一個反光標誌,最前端之反光標誌其前緣距車輛前端不得超過三公尺;後端之反光標誌後緣距車輛後端不得超過一公尺。前端、後端反光標誌間距超過三公尺時,應視車長再加裝側方反光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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