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都市計畫地區農業區興建農舍時,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幾層樓高?
(A)2
(B)4
(C)6
(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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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5), C(2), D(2), E(0) #2084212
統計: A(25), B(25), C(2), D(2), E(0) #2084212
詳解 (共 1 筆)
#3626359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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