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教鑑定基準,下列哪一項敘述是錯誤的?
(A)未滿六歲之兒童
(B)至少有兩項以上發展領域顯著遲緩
(C)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D)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資料綜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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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457), C(105), D(244), E(0) #2179017

詳解 (共 1 筆)

#3783405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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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2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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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 指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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