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於提起前,不以踐行訴願程序為其要件?
(A)撤銷訴訟
(B)怠為處分訴訟
(C)拒絕申請訴訟
(D)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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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37), C(55), D(202), E(0) #3792337

詳解 (共 4 筆)

#7278127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於提起前,不以踐行訴願程序為其要件?
(A) 撤銷訴訟❌
  1.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須「經依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受理訴願機關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2. 須踐行訴願程序 → 屬訴願前置。
(B) 怠為處分訴訟❌
  1.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指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卻逾期不為處分
  2. 須「已踐行訴願程序」(即就其不作為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若仍不作為或不服,始得提起訴訟)。
(C) 拒絕申請訴訟❌
  1.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指人民申請遭行政機關駁回(即作成拒絕之行政處分)。
  2. 須「經訴願後不服」,始得提起。
(D)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1.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2. 它要求的程序是「向原機關請求確認」,而不是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這在法律程序上稱為「確認先行」非「訴願前置」
  3. 不以踐行訴願程序為要件 → 符合題幹「不以…為要件」之描述。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1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3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4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哪些行政訴訟「不需要」走訴願程序

  1. 確認訴訟: 包含確認處分無效、確認處分違法、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如選項 D)。

  2. 一般給付訴訟: 例如請求政府發給補償金、請求返還公款等非處分行為的請求。

  3. 公益訴訟與選舉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訴訟。

  4. 情況急迫: 法律規定的特殊例外或經由特定專法規定的程序(如:交通裁決事件現在改採直接起訴,無須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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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191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人民因行政處分 無效或不存在,請求確認者,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撤銷要訴願,確認不用問;
無效、不存在,法院直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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