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以下何者為擬制血親?
(A)繼父母與繼子女
(B)養父母與養子女
(C)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D)父母與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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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3604), C(263), D(179), E(0) #410616
統計: A(190), B(3604), C(263), D(179), E(0) #410616
詳解 (共 8 筆)
#708669
養子女
~收養的子女,通常養子女因為已經被收養,因此身分證明上寫的會是養父母的名字
繼子女
假設 A 男和 B 女結婚 ,A男有小孩,那麼 B 女就是那個小孩的繼母,而兩人是名義上的母子關係,至於小孩身份證明上寫的還是自己生母的名字
繼子女和養子女不同在於
養子女被收養後,身分證明上幾乎都是養父母的名字
繼子女則是無論他們的父母再婚再娶幾次,他們身分證上的父母欄永遠生父母的名字
不會因為父母再娶再嫁,父母欄就要去做一次變更通常會變更只有一種情形就是父母親有去名字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是:
1 自然血親2 法定血親3姻親4旁系血親
原則上是3姻親,但是繼父母如果依法收養時,則為2法定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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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017
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擬制血親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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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925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是:配偶之血親(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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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269
擬制血親養父母與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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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769
擬制血親養父母與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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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5415
擬制血親:指沒有血緣關係,但因法律規定或特定行為(如收養),雙方被視為有血親關係,並享有與自然血親相同的法律權利與義務,例如扶養義務或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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