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老人福利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應遵循之規劃辦理原則不包括:
(A)小規模
(B)融入社區
(C)多機能
(D)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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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28), C(67), D(540), E(0) #251226

詳解 (共 3 筆)

#950861
第 3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
前項住宅設施應以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規劃辦理,並符合住宅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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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934
第33條已改為
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 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 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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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1172
是在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裡喔 第8條 ...
(共 2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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