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如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得申請延長在臺停留 期間,其延期停留期間為:
(A)不得逾 1 個月
(B)2 個月
(C)不得逾 6 個月
(D)依事實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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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8), B(101), C(70), D(352), E(0) #1357948

詳解 (共 4 筆)

#1544033

一、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2 個月 

二、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2 個月 

三、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不得逾 1 個月

四、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不得逾 1 個月

五、    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不得逾 6 個月 

六、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依事實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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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286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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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48

如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得延期停留,不逾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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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014
c.f. 入移法第8條(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延長停留事由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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