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如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得申請延長在臺停留
期間,其延期停留期間為:
(A)不得逾 1 個月
(B)2 個月
(C)不得逾 6 個月
(D)依事實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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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8), B(101), C(70), D(352), E(0) #1357948
統計: A(2638), B(101), C(70), D(352), E(0) #1357948
詳解 (共 4 筆)
#1544033
一、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2 個月
二、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2 個月
三、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不得逾 1 個月
四、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不得逾 1 個月
五、 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不得逾 6 個月
六、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依事實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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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286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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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48
如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得延期停留,不逾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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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014
c.f. 入移法第8條(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延長停留事由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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