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請領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其保險年資之條件為:
(A)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
(B)非自願離職前1年內參加就業保險滿6個月
(C)非自願離職前3年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
(D)非自願離職前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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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24), C(347), D(49), E(0) #168937

詳解 (共 3 筆)

#131776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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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620
【請注意差異】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共 1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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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797
給付規定: 1.給付金額及期間: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 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最長發給9個月。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不影響勞保退休年資) 2.再次請領:   受領失業給付未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再參加就業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 二分之一為限。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不影響勞保退休年資) 3.眷屬加給給付: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 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 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4.另有工作計算:   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 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不含眷屬加成)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份,應自失業給付中 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5.不得同時請領相關津貼: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 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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