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以下有關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何者敘述正確?
(A)非應屆畢業的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25以下者,可自願報名且經鑑輔會鑑定後就讀特殊 教育學校
(B)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名額不占主管教育機關原核定名額
(C)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為採計成绩
(D)學校如已額滿,應依法提供外加百分之一之名額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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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620), C(77), D(65), E(0) #1263659
統計: A(38), B(620), C(77), D(65), E(0) #1263659
詳解 (共 1 筆)
#1317960
(A)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
(C)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
(D)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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