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應於下列 何日期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A)年度決算日
(B)撥充資本日
(C)年度結算申報日
(D)股東大會通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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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60), C(45), D(10), E(0) #804925

詳解 (共 2 筆)

#3486431

所得稅法第66-3條已於107.02.07公布刪除

本次修法刪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相關法條,

(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兩稅合一之規定,相關部分全數刪除。)

改採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二法擇一制度。

本次修法(所得稅法):(107.01.18修正,107.02.07公布,107.01.01施行)

增訂第114之4條
刪除第3之1, 66之1至66之8, 73之2, 100之1條
修正第5, 14, 14之3, 15, 17, 24, 42, 66之9, 71, 75, 76, 79, 88至89之1, 92, 100, 102之1, 106, 108, 110, 114之1至114之3, 126條
刪除第3章第5節節名 
但第5條、第66條之9、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自107年度施行,第73條之2自10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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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548

所得稅法

第66條之3第2項第4款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三、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   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獲配股利或盈餘日。   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短期票券轉讓日或利息兌領日。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撥充資本日   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為合併生效日。   六、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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