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台北市民楊先生於民國 102 年度有下列所得來源,請問下列何項所得「無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 得總額課稅?
(A)取得我國甲公司之股利,目前甲公司尚未上市上櫃
(B)公司付給他的一個月年終獎金
(C)參加遠東百貨週年慶抽獎活動,抽中價值 15,000 元的平板電腦
(D)持有公司債所獲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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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 C(41), D(233), E(0) #804893

詳解 (共 1 筆)

#1072621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 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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