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收件人於其收件地址飼養之動物有攻擊郵政服務人員之虞,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該收件地址郵件為不按址
投遞之前置程序為何?
(A)須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始得公告為不按址投遞
(B)無須通知改善之程序,即得公告為不按址投遞
(C)有咬傷郵政服務人員之事實,不待通知,即得公告為不按址投遞
(D)視收件人飼養動物之大小,判斷需否踐行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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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2), B(22), C(52), D(4), E(0) #1696136
統計: A(1862), B(22), C(52), D(4), E(0) #1696136
詳解 (共 2 筆)
#2489706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下列地區之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一、 深山。
二、 孤島。
三、 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四、 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五、 其他因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經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之特殊
區域。
收件人於其收件地址飼養之動物有攻擊郵政服務人員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
遞送郵件人員之虞,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中華郵政公司對該收件地址
郵件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前二項不按址投遞郵件之投遞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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