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行為效力的影響,稱為:
(A)物權行為無因性
(B)物權行為獨立性
(C)物權行為分離性
(D)物權行為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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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4), B(126), C(3), D(118), E(0) #904494

詳解 (共 3 筆)

#1395636

物權無因性之理論

(1)意義:
簡單來說,意即關於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分離,物權行為本身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

(2)目的:
為交易安全上之考量,立法者將原因從特定的法律行為中抽離,使原因不成為法律行為之內容,原因超然獨立於法律行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或不存在,致法律行為受影響,此即法律行為之無因性,並非為該法律行為沒有原因,而是指原因已從法律行為排出,不使其成為法律行為之內容,故又可稱為不要因性。-【節錄-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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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物權行為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無效,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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