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規定,郵件應予補償時,仍應退還資費之郵件,下列何者正確?
(A)掛號信函
(B)掛號小包
(C)掛號包裹
(D)掛號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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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 B(28), C(1515), D(77), E(0) #1954064
統計: A(378), B(28), C(1515), D(77), E(0) #1954064
詳解 (共 3 筆)
#4558691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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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095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第 29 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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