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在兒童福利法中規定,一般情形兒童接受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幾小時?
(A)24 小時
(B)36 小時
(C)48 小時
(D)7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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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4), B(45), C(257), D(673), E(0) #103720
統計: A(814), B(45), C(257), D(673), E(0) #103720
詳解 (共 5 筆)
#64024
第 十六 條 依前條規定保護安置時,應即通知當地地方法院。保護安置不
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法院
得裁定延長一次。對於前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
關得繼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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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01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7條
第 3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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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20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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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75
""保護安置""不 超過七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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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43
72hr=三天三天三天三天....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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