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5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得由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陪同被告於審判時在場,該社工人員為下列何者?
(A)輔佐人
(B)代理人
(C)辯護人
(D)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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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18), C(4), D(17), E(0) #77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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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530
●刑事訴訟法 第 35 條被告或自訴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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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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