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1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學說稱此證據為何?
(A)獨立證據
(B)補強證據
(C)補充證據
(D)加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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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5), C(63), D(3), E(0) #778726

詳解 (共 2 筆)

#2522612
一、補強證據之要求就供述證據而言,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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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偵查過程中,人的陳述常受到個人感知、記憶,甚至情緒的影響,而具有虛偽的危險或游移反覆的特性,所以為了避免輕率地入人於罪,造成冤案,法院對於採納這種陳述性的言詞證據,都必須非常慎重。尤其在只有被告對於自己犯罪事實的自白(被告可能因為環境壓力或遭受誘導而認罪),或是只有告訴人/被害人供述的一面之詞(因為告訴人/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和被告常處於相反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證明力自然比較薄弱)的情況下,法院都應該再尋找其他的「補強證據」,而不可以只將被告的自白或告訴人的證詞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否則判決將違背法令,會成為可以上訴重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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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ttps://www.howlawyer.com.tw/reinforce-confession-one-side-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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