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如何處理?
(A)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不得追還,但應對投保單位加以裁罰
(B)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不得追還,但應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C)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D)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限定投保單位於一定期間內不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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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107), C(676), D(196), E(0) #1503437
統計: A(274), B(107), C(676), D(196), E(0) #1503437
詳解 (共 1 筆)
#1578400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及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勞保局)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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