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下列何者錯誤?
(A)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
(B)經通緝或羈押者
(C)過失犯罪者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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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 C(225), D(1), E(0) #1788940

詳解 (共 1 筆)

#3073894

姓名條例第 1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B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A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D)。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C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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