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決定不服而尋求救濟之權利為:
(A)請願權
(B)訴願權
(C)訴訟權
(D)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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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5), C(28), D(1), E(0) #2158637
統計: A(6), B(105), C(28), D(1), E(0) #2158637
詳解 (共 1 筆)
#6436841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決定不服,可以透過「訴願」和「行政訴訟」等管道尋求救濟。 訴願是先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而行政訴訟則是向行政法院提起,以維護其權利和利益。
訴願:人民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要求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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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人民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分、判令行政機關為某種行政處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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