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外國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何時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 異議?
(A)5 日內
(B) 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
(C)  10 日內  
(D) 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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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349), C(141), D(28), E(0) #742776

詳解 (共 6 筆)

#1008544
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
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
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第 38-2 條第1項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
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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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913
最長不得超過15日,有可能低於15日,這樣就不能解釋成要在15日內提出吧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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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812

第38條-2(入出國及移民法)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

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

,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

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

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

送法院。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

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

點。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

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

暫予收容處分自收容異議經法院裁定釋放受收容人時起,失其效力。


*補充:

暫予收容:15日

續予收容:45日(5日前)

延長收容:40日(5日前)-

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

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

(移民法第38-4)

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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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50

原本題目:

35 外國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幾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 異議? (A)5 日內 (B) 7 日內(C)  10 日內  (D) 30日內

修改成為

35 外國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何時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 異議? (A)5 日內 (B) 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C)  10 日內  (D) 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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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905
移民法 38條-2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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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789
暫予收容是不得逾15日,那麼可否理解本題的收容異議也是要在15日內提出?

望高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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