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對於在直轄市議會開會時,有違反議事規則之行為且情節重大之直轄市議員,下列何者非屬得對其採取 之懲戒方式?
(A)報請行政院解除職權
(B)要求其口頭道歉
(C)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D)予以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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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8), B(100), C(68), D(81), E(0) #191493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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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 28直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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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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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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